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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产品种植补贴政策(2020年浙江省农业项目补贴)

2024-08-23 51

浙江政治与经济

浙江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建立在新的财产秩序和市场秩序之上,这种可扩展性使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兴范例。

在政治经济学的视角下,浙江模式展现了一种独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这种模式的核心特征在于其不断演进的新趋势,其中包括:首先,新的市场秩序正在逐步扩展,各种市场机制得到深化和完善,企业间的竞争和合作更加有序,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其次,财产秩序的形成也是一大亮点。

浙江模式,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现象,值得深入政治经济学视角进行探讨。首先,我们从形成与发展的历程开始观察(绪论)。浙江模式的基石在于其独特的内源式发展模式,新的财产所有结构在此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第一章)。民营经济在这里不仅作为有益补充,更逐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第三章)。

1990-2000年期间,浙江省总体的人均人力资本存量只有轻微增长,仅仅增长了0.1%,在所选的样本城市中,杭州、宁波、金华、湖州2000年人均人力资本存量和1990年相比,基本上持平,丽水和衢州两市2000年的人均人力资本存量和1990年相比,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浙江工业基础较好,以轻工业、加工制造业、集体工业为主。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95年底,乡镇工业已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四分之三。丝绸工业历史悠久,产品精美,传统工业闻名遐迩,电力工业发达,秦山核电站为国家第一座核能电站。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保障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组织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者按照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促进营养、卫生、安全的食用农产品的发展。

省政府令第163号《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1、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2、违法用药的处罚。《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4、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通告》。该制度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和销售主体开具合格证明,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来说,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蛋类、水产品和初级的食用林产品等。

5、未达到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依法实施监管措施。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