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法律(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1、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进出口检验检疫规定:农产品进出口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检疫,确保质量安全。
2、办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达到的标准,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检验检测与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并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信息发布与公开 办法强调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与发布,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3、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级:对蔬菜进行等级划分,如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级别的标准。综上所述,无论是市场还是餐饮单位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同批次未售出的蔬菜都将被没收,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涉及依法赔偿或者在货值不足1万元的情况下,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
4、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5、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6、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其制定和发布需遵循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食品安全法》要求,所有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都要依法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产品的可靠性、适用性和内在价值。这包括在生产、储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存在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
1、法律客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所谓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这些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其制定和发布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法律客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它产品。 食用农产品范围包括粮食,即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以及对其进行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 食用农产品还包括园艺植物,如蔬菜、水果及坚果、花卉及观赏植物,以及茶叶。
4、农产品是指通过农业活动获得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指的是农产品的质量需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为了确保上海市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污染和潜在危害,保护市民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食用农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是指未经加工或仅经初级加工,供人类食用的产品。
2、上海市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由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该小组制定相关政策,确定监管重点并协调执法工作,处理重大事项。区(县)政府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监管工作和实施。
3、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第三十七条针对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如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排放有害物质或废弃物,环保部门将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农业部门则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4、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需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并经市政府批准。制定规划时需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第二十四节强调批发市场设立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进行批发经营活动。
5、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6、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该小组由市政府设立,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确定监管重点,协调执法工作,并处理重大事项。区(县)政府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
1、以下内容是关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与实务》这本书的基本信息:该书由毛振宾主编,以其深入浅出的风格,全面探讨了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管与实际操作问题。《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与实务》一书是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作品,旨在提升读者对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驱动。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时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不突出。而在计划经济时期,类似的问题也并未显现。 农产品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机制失效。经济学理论指出,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依赖于经济人的理性行为、信息的完全性和市场的完全竞争。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所以,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核定为“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 或根据企业的申请,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类别进行登记。
4、加快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各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研究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问题,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5、初级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哪个好?这是一个关于农产品营养价值和健康安全的问题。首先,从营养价值的角度来看,初级农产品更胜一筹。初级农产品是指未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它们保留了食物原始的营养成分。相比之下,食用农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会导致部分营养素的流失,因此初级农产品的营养价值相对较高。
1、植物类: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如粮食、蔬菜、水果、茶叶和油料植物等。 畜牧类: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如肉类产品和蛋类产品等。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2、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等。具体包括粮食、园艺植物、茶叶、油料植物、药用植物、糖料植物、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品、其他植物等。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3、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过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4、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和管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该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在《食品安全法》框架下,不需要取得工商部门的食品流通许可。
5、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6、食用农产品的应如何界定,经营范围如何规范? 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粮食、蔬菜、豆制品、瓜果、茶叶、食用菌、牛奶、畜禽、水产等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