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化安全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化管理的层次包括)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维修经营者和送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而《办法》是这一政策的细化和规范化,强调了便民和实地检验的特性,旨在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及其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包括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具。
在青海省,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包括牌证管理、技术检验、驾驶和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安全检查等。省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制相关牌证和表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乡镇层面,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实施具体的农业机械管理和服务。对于在农业机械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此外,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在青海省,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他们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农业劳动者生产、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关进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农业机械管理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依法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登记、核发证书、牌照等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4、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七章主要涉及附则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范围,这些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和铡草机等,这些设备由于其操作特性,有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及农机试验研究、鉴定推广、教育培训、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
2、为了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推动农业机械化进程,以及建设现代化农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该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以及管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在福建省,农业机械的生产和销售有着严格的法规管理。第六条规定,所有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的生产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如果没有相应标准,须依据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并确保严格的质量检验。任何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均不得出厂和流入市场。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