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由谁监管(食用农产品种植风险监测由哪部门)
1、办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达到的标准,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检验检测与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并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量安全。 信息发布与公开 办法强调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与发布,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2、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进出口检验检疫规定:农产品进出口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通过检验检疫,确保质量安全。
3、供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出口的检验检疫规定、品质标准、生产工艺规范、检测方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这六项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2、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等方式生产,未经加工或仅经初加工即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1、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卫生环境和药剂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调查、监测和评价,依法划定和调整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种类,及时治理、修复被污染的区域,保证农产品产地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2、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3、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等措施,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和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的其他农产品生产区域进行修复和治理。
4、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产地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产地的划分和监督管理。
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具体认定标准,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六)指导农业质量体系认证管理;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管理工作,实施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批登记并监督管理。 (七)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