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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业机械化(支持农业机械化的措施)

2024-07-17 76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关于机耕路规定的解释

1、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2、法律分析:机耕道路在乡镇以下的农村地区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不仅可供简易农区使用,还允许机动车和各种农业机械通行。这些道路通常按照三级或四级硬化公路的标准进行建设。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修建机耕道路尤为重要。

3、法律分析:机耕路是农机具(拖拉机,收割机等)出入田间地头进行农田操作的通道。农村机耕道是农田的组成部分,是受最严格法律保护的农村耕地的一部分。如果因为农田建设改变机耕道的,也要经过规定的报请审批程序,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4、机耕路的建设标准包括:路基要夯实牢固、稳定;排水设施(如涵洞和边沟)要完善;适当设置错车道和危险地段的警示标志。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机耕路数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路面硬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机耕路指的是农机具(拖拉机,收割机等)出入田间地头进行农田操作的通道。机耕路能否有效投入利用,直接涉及农机的推广速度、普及程度、以及各种效率和作业质量。解放后,为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1956年起,开始在全国有关县、乡(公社)自筹资金,先后筑起供拖拉机行驶的机耕道路。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机耕路不属于道路。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第六章聚焦于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旨在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农业机械的质量保障,确保农业机械的生产和维修质量达到标准。以下是章节中的关键规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作,依法确保农业机械的三重质量:产品、维修和作业质量。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第四章着重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构建与推进。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被要求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扶持农业机械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服务组织,鼓励个人和单位提供多元化服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19修正)

1、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障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含零部件)研制、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3、市农业部门根据从今年3月开始施行的《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对淘汰旧机具、购置新机具的农民优先提供50%的政策补贴。

4、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